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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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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鼓励当地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方面 ( 暂行一年 ) ( 一 ) 山场规划使用 1. 县林业部门积极协助乡 ( 镇 ) 搞好农业综合开发所需山场规划,免收山场规划费。接到乡 ( 镇 ) 要求审批山场的报告后,县林业部门在 3 天内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林政资源管理的山场及时给予审批,不能审批的要及时解释原因,并协助乡 ( 镇 ) 及时规划出新的山场。 2. 凡经县林业部门审批规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山场,属集体林的,林价按 100% 全额返还。其中每立方米杉原木 95 元,松原木 45 元,杂原木 38-95 元;非规格材杉 76 元,松、杂 36 元;等外材杉 48 元,松、杂 23 元;枝桠材杉 53.3 元,松、杂 25.2 元。返还的林价款及时转入乡 ( 镇 ) 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作为乡 ( 镇 ) 扶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3. 采伐迹地剩余物 ( 包括枝桠材 ) 进行综合利用的,由乡 ( 镇 ) 组织专门部门进行经营,所得的全部利润,转入乡 ( 镇 ) 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作为乡 ( 镇 ) 扶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4. 凡开发项目经县里组织验收合格的山场,由县林业部门核实面积后,县政府统一给予定权发证。 ( 二 ) 技术指导服务 1. 连片开发山地或耕地 100 亩以上的开发大户,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林业或农业部门确定 1 名专业技术干部与其签订技术指导承包合同,负责技术跟踪指导。 2. 对县里确定的种养示范基地,优先安排从省、市争取的新品种、新技术示范项目。 3. 各乡 ( 镇 ) 引进的种养新品种,由县农业、林业部门负责进行品种鉴定和种苗培育技术指导,严格把好种苗质量关。 ( 三 ) 资金补助扶持 1. 凡连片新植厚朴等木本中药材 100 亩以上,亩植 1200 株,成活率达 90% 以上,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每亩补助 30 元。 2. 凡连片新植优质桃、优质梨 50 亩以上,亩植 40 株,成活率达 95% 以上,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每亩补助 20 元。 3. 凡连片新植小径竹 200 亩以上,亩成活 40 株以上,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每亩补助 20 元。 4. 凡评上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个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10 万元;评上省级龙头企业,每个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20 万元。 5. 补助淮山系列产品申报 “ 绿色食品 ” 经费 10 万元。 6. 扶持建立县级优质禽畜、果树、林木种苗繁育基地 10 万元。 ( 四 ) 开通农产品流通 “ 绿色通道” 1. 公安、工商部门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和流通市场秩序。 2. 凡农副产品出入县内外流通的,按规定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二、关于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方面 ( 一 ) 积极鼓励和支持县、乡 ( 镇 ) 党政群体机关、事业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参加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创办、领办、承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 二 ) 凡县、乡 ( 镇 ) 党政群体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 ( 含科级 ) 工作人员均可以申请参与我县农业综合开发。 ( 三 ) 凡自愿参与我县农业综合开发的县、乡 ( 镇 )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采取辞职、请长假或根据季节需要请短假等办法给予审批。科级干部经县委研究同意后,由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干部职工报主管单位审核后,属党群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县人事局审批。 具体审批手续:在开发项目得到有关业务部门认可并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本人提出辞职、请长假或请短假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 ( 四 ) 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和标准 1. 连片新种植果园 20 亩以上或承包改造老果园 50 亩以上; 2. 新植毛竹或小径竹 30 亩以上; 3. 种植鲁梅克斯草或年种植淮山 5 亩以上; 4. 种植厚朴 50 亩以上; 5. 饲养家禽:养鸡、鸭等年出栏 6000 只以上,养猪年出栏 200 头以上,养牛年出栏 30 头以上,养羊年出栏 100 只以上; 6. 水面开发:养殖水产品 15 亩以上或年产值 20 万元以上; 7. 食用菌:年栽培反季节香菇 20000 袋以上或栽培珍稀食用菌 ( 以市真菌研究所认定为准 )5000 袋以上; 8. 农副产品加工年产值 20 万元以上; 9. 引进农业新技术开发的其它农产品,年产值在 20 万元以上。 10. 采取请短假的形式,年推销水果 60 吨或推销淮山净菜产品 10 吨。 ( 五 ) 凡参与上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发,并达到其中一项开发标准的,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参与开发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 申请辞职的:凡县、乡 ( 镇 )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去公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除可按上级有关辞职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费外,由县财政一次性发给 2 万元的生产补助金。 2. 申请请长、短假的:请长假的时限为三年,如开发规模大、经济效益好,需延长请假时间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长,不承担本单位的行政工作任务,所任的职务不免,不影响年度考核、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时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待遇不变,并享受全额工资。但在开发项目未达到标准之前,每月发给工资总额的 50% ,待开发项目按标准验收后,一次性补足其余部分工资。五年后愿意继续从事农业开发的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请短假的时限为 3 个月,期间工资待遇、岗位职务不变,期满后直接回原单位上班。 ( 六 ) 县金融部门在提供资金贷款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具体办法是:由个人申请贷款数额;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开发项目;个人可以房产、有价证券作抵押,或由所在单位寻找挂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金融部门负责审批贷款。 ( 七 ) 对新建果园种植农业部门推荐的果树品种,并从县经作站统一调苗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兑现苗木补助款。 ( 八 ) 凡承包经营的果园、水面养殖,由县政府统一发给山地、水面使用权证书 ( 免收工本费、测量费 ) ,一定五十年不变。 ( 九 ) 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每年评出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先进典型,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 十 ) 机关干部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当地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关于鼓励外地客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方面 1. 凡连片开发山地 500 亩以上,承包期最长可达 50 年,前 10 年免收山地使用费; 10 年后根据不同地类情况,继续按不同标准优惠收取土地使用费。 2. 凡承包耕地开发的,由乡 ( 镇 ) 政府负责协调提供耕地,收取的耕地承包租金不高于承包前 3 年耕地产出的平均纯收入。 3. 凡开发荒山、荒坡、荒地,种植茶果或多年采集中药材的,投产后头 3 年免收农业特产税。 4. 连片开发山地 500 亩或耕地 200 亩以上;发展养殖业企业注册资金达 50 万元以上;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注册资金达 100 万元以上的,享受县委、县政府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5. 凡农业综合开发种养业所需的临时性生产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优惠办理。 6. 外地客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当地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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