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溪县关于促进外引内联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
为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含国外和县外内联),促进我县外引内联和山海协作的健康发展,除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利用国外资金、山海协作、内联等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外,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外引内联工作的领导 1、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政策,切实将发展外引内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工作考核项目,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发展外引内联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外引内联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优惠措施,全力支持发展外引内联工作。 二、扩大外引内联投资领域 3、重点鼓励外商(指县域以外客商,下同)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本县确定的支柱产业。 4、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城区改造、住宅建设、旅游业信息业及市场建设。 5、鼓励外商购买、参股、承包、租赁国有企业及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 6、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外商在我县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三、认真清理税外收费 7、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行政事业性费予以特别优惠,由企业个案报政府审批。 8、外商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等大额度的收费,可根据项目规模,按建设进度分期缴交,项目竣工后全额缴清。 9、省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10、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11、暂住人口管理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就业调节费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 12、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或不实行票费分流,或违反我县有关统一收费规定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13、采取灵活用地形式,满足发展需要。规划、土地部门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和临时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偿有期限地统一安排外商投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建设用地规划之中,并享受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同等待遇。 14、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有关土地规费。 1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中发〔1997〕11号文下发之前已建成而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尽快依法解决遗留问题,以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需要。 五、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扶持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和担保、抵押条件的均应给予贷款支持。 17、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票据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贴现和再贴现,银行要在融资、结算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18、鼓励从事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并具备条件的外商企业申请发行短期债券,积极创造条件发行中长期债券和股票。 19、鼓励外商企业参股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缴纳担保贷款基金,享受与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贷款担保待遇。 20、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依据信用等级实行银企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对信用等级符合产业政策,还贷能力强的外商企业要扩大授信额度。 21、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出口创汇先进技术企业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提高其厂房、设备贷款的比例。 六、规范行政执法对企业的检查活动 22、实行检查报备制。县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的日常业务检查的计划(含检查内容、时间、次数等)报县政府纠风办备案,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或突发性检查,也要向县政府纠风办报备。 23、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24、实行持证检查制。今后检查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由县以上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外商企业有权拒绝。在检查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无法定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出检查。每次检查完毕均应向被查企业出具县监察机关印制的“检查登记证”,写明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对检查有异议,可凭“检查登记证”向监察机关投诉。 25、严格执行检查与处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的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问题时,应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确需处分罚款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限额开具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窗口收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企业收缴罚款。凡对外商投资企业施以停产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26、县政府每年评定一批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县政府组织有权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他各部门不再自行检查。 七、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27、申报登记注册前涉及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审批的项目,业主申办时各部门都应及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在国家规范的政策范围内,各项申报材料齐全,各部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需报市、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办理。 28、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制度和审批时限制度,并对外公布部门和内部办事机关职责及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内容。 八、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 29、鼓励和引导外商企业投资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重点旅游开发及市场体系建设等项目,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补助或贴息贷款等资金支持(包括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工业技改项目技改资金、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边贸市场及城乡集贸市场建设项目贴息,加快山区发展资金及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 30、积极创造条件,参照沿海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申报、设立外商投资区,接受沿海开放地区辐射、延伸,积极引进资金开发项目,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32、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中央、省、市和明溪县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最新优惠政策执行。 33、本县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进行检查落实,确保落实到位。 九、增强意识,搞好综合服务 34、司法部门要建立与110联动的快速反应办案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严明规范的法制环境,对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要从快予以依法惩处。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案件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35、建立健全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由县几套班子领导挂包县内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定期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6、建立领导接待日及现场办公制度。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及现场办公会,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起诉,协调解决企业各类问题,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37、供水、供电部门需要停水、停电的,要提前3天在有关宣传媒体上公布停水、停电的范围及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用水用户要在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非事故原因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38、县政府负责本县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加快培养和引进人才 39、“十五”期间,对荣获国家、省、市科技奖的项目,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企业家,且年税利达2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经销本县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优秀营销人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 40、凡涉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调整方向、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全部放开引进。对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在工资、福利、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保证,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引智项目,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 41、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大学毕业生来明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各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是我县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42、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一、加强外引内联工作的领导 1、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政策,切实将发展外引内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工作考核项目,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发展外引内联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外引内联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优惠措施,全力支持发展外引内联工作。 二、扩大外引内联投资领域 3、重点鼓励外商(指县域以外客商,下同)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本县确定的支柱产业。 4、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城区改造、住宅建设、旅游业信息业及市场建设。 5、鼓励外商购买、参股、承包、租赁国有企业及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 6、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外商在我县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三、认真清理税外收费 7、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行政事业性费予以特别优惠,由企业个案报政府审批。 8、外商投资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等大额度的收费,可根据项目规模,按建设进度分期缴交,项目竣工后全额缴清。 9、省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10、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11、暂住人口管理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就业调节费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 12、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或不实行票费分流,或违反我县有关统一收费规定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13、采取灵活用地形式,满足发展需要。规划、土地部门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和临时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偿有期限地统一安排外商投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建设用地规划之中,并享受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同等待遇。 14、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有关土地规费。 1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中发〔1997〕11号文下发之前已建成而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尽快依法解决遗留问题,以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需要。 五、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扶持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和担保、抵押条件的均应给予贷款支持。 17、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票据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贴现和再贴现,银行要在融资、结算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18、鼓励从事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并具备条件的外商企业申请发行短期债券,积极创造条件发行中长期债券和股票。 19、鼓励外商企业参股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缴纳担保贷款基金,享受与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贷款担保待遇。 20、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依据信用等级实行银企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对信用等级符合产业政策,还贷能力强的外商企业要扩大授信额度。 21、金融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出口创汇先进技术企业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提高其厂房、设备贷款的比例。 六、规范行政执法对企业的检查活动 22、实行检查报备制。县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的日常业务检查的计划(含检查内容、时间、次数等)报县政府纠风办备案,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或突发性检查,也要向县政府纠风办报备。 23、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24、实行持证检查制。今后检查人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由县以上检查机关负责人签署开具的检查许可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外商企业有权拒绝。在检查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无法定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出检查。每次检查完毕均应向被查企业出具县监察机关印制的“检查登记证”,写明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对检查有异议,可凭“检查登记证”向监察机关投诉。 25、严格执行检查与处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的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问题时,应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确需处分罚款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限额开具罚款决定书,到指定窗口收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企业收缴罚款。凡对外商投资企业施以停产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报政府同意后执行。 26、县政府每年评定一批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信得过”企业,由县政府组织有权机关实行统一检查,其他各部门不再自行检查。 七、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27、申报登记注册前涉及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审批的项目,业主申办时各部门都应及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在国家规范的政策范围内,各项申报材料齐全,各部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需报市、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办理。 28、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制度和审批时限制度,并对外公布部门和内部办事机关职责及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内容。 八、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 29、鼓励和引导外商企业投资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重点旅游开发及市场体系建设等项目,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补助或贴息贷款等资金支持(包括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工业技改项目技改资金、重点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边贸市场及城乡集贸市场建设项目贴息,加快山区发展资金及山海协作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 30、积极创造条件,参照沿海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申报、设立外商投资区,接受沿海开放地区辐射、延伸,积极引进资金开发项目,促进全县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32、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中央、省、市和明溪县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最新优惠政策执行。 33、本县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进行检查落实,确保落实到位。 九、增强意识,搞好综合服务 34、司法部门要建立与110联动的快速反应办案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和严明规范的法制环境,对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要从快予以依法惩处。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案件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35、建立健全项目领导跟踪服务制度。由县几套班子领导挂包县内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定期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6、建立领导接待日及现场办公制度。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及现场办公会,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起诉,协调解决企业各类问题,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37、供水、供电部门需要停水、停电的,要提前3天在有关宣传媒体上公布停水、停电的范围及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用电用水用户要在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非事故原因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拉闸停电,停水。 38、县政府负责本县投资软环境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外商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加快培养和引进人才 39、“十五”期间,对荣获国家、省、市科技奖的项目,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企业家,且年税利达2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经销本县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优秀营销人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 40、凡涉及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调整方向、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全部放开引进。对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在工资、福利、职称、科研经费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保证,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引智项目,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 41、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大学毕业生来明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各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是我县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人事关系可委托县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42、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