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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目标,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必须把农业产业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协调服务。根据我县农业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县里确定粮食、林竹、中药材、果茶、烟叶、淮山、食用菌、畜牧等重点产业,分别明确挂包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人。每个重点产业依托 1-2 个责任部门,实行一个产业、一个班子、一个龙头、一份合同、一套实施方案的“五个一”管理措施,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产地市场调查了解情况,协调处理好产业化经营各个环节的经济利益关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乡 ( 镇 ) 财政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扶持经费,对全县种养大户、流通大户、农业新品种引进示范、龙头企业等进行扶持,通过培育典型,以点带面,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个环节平衡、健康发展。

    二、积极扶持培育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要按照“谁是龙头扶持谁”的原则,重点围绕优质米、笋竹、淮山、食用菌、药材、果蔬等产品的深加工和保鲜、运销,分别培育壮大 1-2 家带动农户面广、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县级龙头企业。对于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实行以下扶持措施:

    1. 实行挂牌保护。凡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授牌,并按照明溪县政府明政 [1999]5 号《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在土地征用、税费征收、入户增容、子女就学以及用水、用电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 优先安排贷款。新办农副产品加工或运销型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以企业房产、地产、保单、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由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优先给予办理贷款。

    3. 提供周转金或贴息扶持。憗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从上级争取项目补助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无偿资金,以周转金或贴息形式扶持相关企业。

    4. 实行奖励政策。憗根据企业带动农户数、经济效益、发展潜力、纳税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前三名每年由县财政分别给予 3 万、 2 万、 1 万元奖励。

    5. 加强对外协作。县政府不定期组织县级龙头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外出考察市场、了解信息,帮助引进高新技术,促进产品深度加工和转化增值。

    6. 确定一名县领导挂包。憗每个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分别确定一名县领导挂包,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加工、运销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搞好农产品基地建设系列化服务。

    农产品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的依托。要根据市场需求,立足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积极扶持和培育一批种养大户、示范基地,以此推进规模和集约经营。对于种养大户和示范基地,实行以下扶持措施:

    1. 全县树立 100 户种养示范户。由县乡中级职称以上农业干部每人挂包 3-5 户,进行跟踪管理,列入有关技术干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成效显著的,在下年度职称评聘上可破格、优先使用;反之要降级使用,解除聘用。同时,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专家作为生产技术顾问,对种养大户进行不定期培训和技术指导,接受技术、信息咨询。

    2. 建立一批种养示范基地。憗对县里确定的示范基地,在种苗、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优先安排良种、新技术示范,免交农业特产税,并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

    3. 建立 2-3 个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实行水、电、路、渠配套建设,种、养、加工系列化经营,优先安排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4. 对一些种养规模较大、经济效益稳定、还贷信誉较好的大户,协调金融部门、农村信用社、供销社,优先给予安排贷款或赊销农资,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5. 县里每年评选果蔬、药材、珍稀食用菌、小径竹、淮山、畜禽、水产等种养大户前三名,分别给予 3000 元、 2000 元、 10000 元奖励。

    6. 引进适合当地发展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取得稳定的经济效益后,每个品种或新技术给予引进对象 2000 元奖励。

    四、下大力搞活农产品流通。

    产品流通能否顺畅,直接关系到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基地扩大和农民增收。对流通大户,实行以下扶持措施:

    1. 全县培育 100 户流通大户,由挂村部门和所在乡 ( 镇 ) 领导每人联系 3-5 户,负责协调解决流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为联系户流通搞好服务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部门、乡 ( 镇 ) 有关领导工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2. 由各乡 ( 镇 ) 组织营销大户,县供销、工商部门负责举办营销培训班,培训合格者,发给县政府统一制作的营销证书。对于获得证书的营销户,从事本县农副产品流通的,优先办理有关销售手续,当年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 由各乡 ( 镇 ) 和供销部门牵头组建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 协会 ) ,组织当地种养、流通大户参加,开展各项促销系列化服务。

    4. 县农副产品信息中心负责定期向流通大户发布全国各地市场供求信息,并及时将本县大宗农产品品种、数量、价格上网,帮助农民推销农副产品。

    5. 实行品牌战略,定期组织当地名优特农产品参加各类商贸洽谈会、展销会、交易会,提高产品知名度。凡创省级以上优势品牌的,给予奖励 1 万元;市级优势品牌,给予奖励 5000 元。

    6. 实行营销奖励政策,每年评选水果、淮山、笋竹、食用菌等产品营销大户前三名,分别给予 3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奖励。